有这么一个情感案例:未婚先孕,女方要求和男方结婚,并索要30万彩礼。而男方表示不确定孩子是否自己亲生,要求等生下孩子做个亲子鉴定,若真是自己孩子,再结婚。大家对此怎么看?
图片来自网络
对此事,有站男方的:
女方未婚先孕,水性杨花,不自爱,男方确实有理由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要求做亲子鉴定,没毛病。 女方索要30万彩礼,明显就是靠着肚子狮子大开口,贪财。 若男方真是花了大价钱把女人娶回家,结果孩子不是自己的,那才真是当了冤大头。 女方若是确认孩子是男方的,生下来做个亲子鉴定又如何?正所谓真金不怕火炼!遮遮掩掩的都是心虚!图片来自网络
也有站女方的:
孕中期做羊水穿刺也能亲子鉴定,男方为何坚持要等孩子出生以后再做?不过是想要等孩子出生,女方覆水难收。若是女方带着孩子另嫁他人,必定要降低择偶要求。男方再趁机表示,我可以娶你,但是只能给你三万彩礼。女方只能屈从于现实,捏着鼻子认了。而男方不费一兵一卒就降低了彩礼金额,打得一手好算盘。 男方明显不爱女方,男人若是知道自己心爱的女人怀孕了,第一念头肯定是把她娶回家,给她一个名分。而案例中的男方第一想法居然是怀疑孩子是不是自己亲生的,很明显对女方无感情,遇事只考虑自己。 若是孩子生了,也证明是男方亲生的,但男方就是不肯和女方结婚(不要认为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抛妻弃子的渣男自古就有,不然包青天用龙头铡惩戒的是谁?更何况真没看出男方对女方有哪怕一点感情),让女方一个带着孩子的未婚妈妈怎么活?"你先把孩子生下来,做个亲子鉴定,要真是我的,我就和你结婚。"空口白牙的承诺能不能兑现还是两说。 你说要男方先立下字据吗?别开玩笑了。"你先把孩子生下来,做个亲子鉴定,要真是我的,我就和你结婚。"这种字据在法律上是属于无效字据,只要男方咬死了不结婚,就算女方拿着字据告到法院都很难告赢。因为法律规定结婚需要双方自愿。最好的情况也不过是法院判决男方给女方钱赔偿损失,而不会判决男方必须和女方领结婚证。而且判给女方的钱还可能不到30万。图片来自网络
还有人持中间立场:
女方要的钱太多,男方不想掏,就说孩子不一定是自己的,想跟女方讲价钱。 这是男女双方的意思?还是双方父母家长的意思?有时候男女双方有感情,但是遇到只计较得失的父母双亲,感情就变了味儿。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