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出轨“第四者”,“第三者”为报复,向丈夫告密,竟牵扯出妻子大额赠与。丈夫怒将妻子与第三者告上法庭,追回“赠与”钱款!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
案情简介
2019年,丈夫王某与妻子史某步入婚姻殿堂,二人婚内育有一女。但刚结婚没多久,妻子就与“第三者”产生婚外情。而后因妻子出轨“第四者”,“第三者”一气之下找到丈夫,将其二人一起同居并接受妻子赠与7万余元的事实向丈夫和盘托出,还爆料二人的孩子并非丈夫亲生。
亲子鉴定证实了爆料不假,美满的生活瞬间破碎,丈夫心灰意冷,将二人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赠与行为无效,返还7万余元。另案起诉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
庭审现场
庭审中,丈夫出示了“第三者”出具的《证明》,表明其与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一直处于同居状态。妻子也出具《证明》,表示自己从2019年至2022年期间给“第三者”的转账为本人操作。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从丈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第三者”出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据中可以看出,妻子自认其与“第三者”于2019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间一直处于同居状态,同时从转款中亦可以看出,有1314元、5200元带有特殊含义数字的转账。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带有特殊含义的数字向婚外异性表达爱意,相互暧昧,显然有悖公序良俗原则。妻子将大量钱款赠与“第三者”,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过财产共有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该处分行为已超出日常家事行为的权限,严重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赠与行为系基于不正当关系而产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认定无效。根据丈夫提供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和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共计转款67314元,“第三者”应予以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