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3月18日讯 日前,记者从相关裁判文书获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青岛分公司”)在与匡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曝出因不认可原告匡某伤残鉴定报告而拒赔,二审上诉最终被法院驳回。
投保人交通事故致对方伤残 太平财险一审被判赔14.64万元
记者从该案二审判决书获悉,2020年8月7日,该案被告刘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匡某乘坐的两轮电动车在胶州市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匡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即到胶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至同年8月21日,主要诊断为开放性胫骨骨折,其它诊断为腓骨骨折、头部损伤。经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委托,2021年8月10日,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出具(2021)临鉴字第8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匡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被告刘某所有的小型轿车在太平财险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有效期间。
胶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交通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责任正确,法院予以采信。该案系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投保人刘某与太平财险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于原告的相关损失,应首先由太平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被告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责任比例以3:7为宜,故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的损失,由太平财险公司在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30%承担赔偿责任;如仍然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刘某按30%承担。
胶州法院对原告各项损失进行分析认定并经充分审理后,做出(2021)鲁0281民初11800号民事判决,判被告太平财险青岛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匡某各项损失146386.87元。
因不认可原告伤残鉴定报告 保险公司上诉
太平财险青岛分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据悉,太平财险青岛分公司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对原告匡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太平财险表示,一审中原告匡某主张残疾赔偿金,由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结论严重违背客观事实,一审鉴定人出庭,鉴定人也无任何让人信服的理由证明其鉴定结论的合理性。对于匡某的肢体恢复情况,保险公司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恢复良好,不构成伤残,并已向一审法院说明并申请重新鉴定,对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的意见,上诉人无法认可。
原告匡某则对此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被告刘某述称,请求维持原判。其已经购买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青岛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原审认定匡某构成十级伤残是否正确。该案中,涉案鉴定意见是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太平财险青岛分公司在一审已经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异议已经予以解释。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记载,涉案鉴定意见是鉴定机构经过查体、阅片、分析说明等程序后出具,且太平财险的工作人员在鉴定现场予以监督,保险公司对鉴定程序及鉴定人员资质无异议,其未能举证证实该案是有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故法院对太平财险青岛分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原审依据鉴定意见认定伤残等级及相应赔偿数额正确,法院予以维持。
2月18日,青岛市中院下达(2022)鲁02民终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太平财险青岛分公司负担。(本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