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证明其损害情况
一、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17日,镇政府在对金华市某镇某国道平改立交桥项目遗留的拆迁户房屋进行拆除时,造成徐某某、胡某某的房屋多处受损,承重墙多处出现裂缝。
二人进行多次信访后,徐某二人、镇政府于2019年12月9日委托浙江**正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结论为“原告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C级,该建筑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建议“对该建筑存在裂缝墙体进行技术处理”。检测结论出具后,二人多次要求镇政府对自家房屋进行修缮,但镇政府至今无任何安排。
徐某某、胡某某认为,在房屋修缮至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前,存在安置过渡住房的情况,原有一楼用于出租,在房屋受损后无法继续出租,存在经营损失。
二、 被告答辩
原告应当对损害结果与侵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其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评定为C级,构成局部危房。但同时浙江**正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第三页也反应出一个问题,即原告房屋在建造时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不详,我局对原告房屋建成时是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无法判断,对于房屋出现裂缝等问题是基于何种原因导致的也无从考证。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由专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定,原告如有赔偿诉请理应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
三、 法院审理
2021年2月24日,经本院委托,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作出修复设计方案:对该房屋出现裂缝的一层3-4交D轴墙体、二层3-4交D轴墙体、二层2-4交A轴墙体采用水泥砂浆填缝隙法进行处理墙体裂缝修补;对破损的二层A交4轴区域墙体采用局部置换法进行处理;完成上述修复内容后,对涉案房屋修复的墙体统一进行粉刷修复。原告为此预付鉴定费用10000元。同年3月5日,经本院委托,金华市某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认为,根据上述修复方案,涉案修复工程评估价格为16017元。被告镇政府为此预付鉴定费用35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原告徐某某、胡某某为证明其损害情况,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依申请委托具有工程建设资质及评估资质的设计公司、评估公司对房屋修复方案及价格进行评估,该司法鉴定意见及评估结论真实有效,应予认可。
根据司法鉴定报告及现场勘验情况,涉案房屋因被告拆除行为造成一层3-4交D轴墙体、二层3-4交D轴墙体、二层2-4交A轴墙体裂缝,以及二层A交4轴区域墙体破损等损害后果。根据修复方案,涉案房屋损失评定结论为16017元。原告为此预付的鉴定费10000元,该费用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必要合理支出,被告亦应一并予以赔偿。虽然涉案房屋无需拆除,但该房屋进行砂浆填补、局部置换等修复工程会对两原告正常生活居住产生一定影响,对合理的临时居住租赁费用,本院酌定为1000元。此外,原告提出的经营损失等其他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