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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三八”国际妇女节
在广大女同胞欢度佳节的同时
翔安法院今天也没在忙活一件事
那就是——
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情况
同时公布四大典型案例
为妇女儿童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借鉴
发布会上,陈清志副院长介绍了近年来翔安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情况:
2016年,翔安法院以贯彻落实全国部分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工作座谈会精神为契机,紧抓“积极推进家事少年审判工作机制改革”创新引领重点推进项目,积极探索创新家事少年审判工作机制。
那么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
翔安法院具体做了哪几方面工作?
请接着往下看
一是推动家事审判专业化。
2014年10月,翔安法院成立家事审判合议庭,由三名审判经验丰富的民事和刑事法官组成,相对集中审理家事与少年案件,科学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此外,翔安法院聘请了7名妇联及村居干部作为家事审判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充分利用其工作优势,发挥其陪审员和调解员的双重作用。
二是把握家事审判的独特规律。
翔安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中,全面关注当事人身份利益、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和情感利益,注重保护其隐私,逐步实现将家事案件的不公开开庭为原则、公开开庭为例外,并在询问未成年子女时尽力营造宽松氛围。
同时,重视修复婚姻家庭关系这一职能,变单纯强调审限内结案而忽视矛盾纠纷化解为彻底化解家庭纠纷、努力修复家庭成员心理创伤
目前翔安法院还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探索推行“冷静期”,即在开庭审理后调解不成时,不急于判决离婚,而是给双方设定一定的缓冲期,同时继续做好调解工作,尽力挽救家庭。
三是充分考虑弱势群体诉求。
在确定抚养权时,将“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作为主要的判断因素,在需要询问子女意见时,亦确保其监护人在场,并尽力营造宽松的氛围,避免对其心理产生负面影响。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女方对家庭的贡献,并适当予以倾斜;特别是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严格审查债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避免以虚假债务损害女方利益。
四是持续强化反家暴工作。
发挥审判职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引导家庭暴力受害方举证,以判决精神损害赔偿、当庭批评教育等方式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当事人进行惩戒;依法审查2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并通过微信、微博等加大宣传力度。
五是重视延伸服务。
翔安法院设立了全省法院系统首个“亲情会见室”,并实现其多元化功能,既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温馨的情感交流平台,创造宽松的调解氛围,又为解决探望权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平台。
婚姻中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离婚后孩子谁来抚养?
民一庭副庭长张春雷介绍了4个典型案例
用事实解析如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快来学习一下!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屡遭丈夫殴打 法院支持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吴小某。2014年1月,吴某向王某出具保证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吴某曾犯打老婆、赌博、污蔑老婆人格的恶劣行为和经常喝酒折磨家人的恶习,保证以后不再发生,若发生则吴小某的抚养权归王某,并赔偿精神损失30000元。
2014年3月,吴某酒后在住家与王某发生争吵,进而引发打斗。其间,吴某持菜刀将王某的右腿划伤。经法医鉴定,王某外伤致右膝内侧创口长度达10.2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翔安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拘役五个月。之后,王某携吴小某回娘家生活。现王某提起离婚之诉,并其基于吴某具有家庭暴力行为主张吴某赔偿30000元。
裁判结果
翔安法院认为,原告王某提起离婚之诉,被告吴某虽表示不同意,但吴某在夫妻发生矛盾时未能妥善解决,而是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致王某轻伤,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夫妻感情破裂,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因此,王某请求与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婚生子吴小某的抚养问题,因其2014年3月以来长期跟随王某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其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故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翔安法院认为由王某抚养吴小某为宜,吴某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因双方离婚系因吴某的家庭暴力行为所致,故王某主张吴某赔偿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翔安法院判决:准许王某与吴某离婚;婚生子吴小某由王某抚养,吴某每月应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吴小某独立生活之日止;吴某应向王某赔偿3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官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危害性的特点,依法迅速作出判决,对受暴力困扰的妇女给予了强有力的保护。
案例二
老公离婚前卖车 老婆多分卖车款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吕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并于2006年生育一子吕小某。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开始分居。吕小某现读小学,日常由吕某及其母亲照顾。婚后,夫妻双方购买三辆小型轿车,吕某分别于2014年2月、2014年6月各将一辆车转让给他人,转让款共计90000元。陈某于2014年6月提起离婚之诉。吕某称转让上述两辆车是用于偿还债务,但陈某表示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翔安法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吕某夫妻感情不合,现陈某起诉要求离婚,吕某亦表示同意,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陈某主张与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翔安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子吕小某的抚养问题,因其日常生活系由吕某及其母亲照顾,考虑到改变吕小某的生活环境可能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故翔安法院认为由吕某抚养为宜,但陈某应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吕小某独立生活之日止。同时,陈某依法享有对吕小某的探望权。对于吕某已转让的两辆小型轿车,因转让时间分别为2014年2月11日和2014年6月17日,距离陈某的起诉时间即2014年6月26日间隔较短,且当时双方感情已出现不合,虽然吕某称转让车辆是用于还债,但陈某不予认可,且吕某未能举证证明,故翔安法院认为两辆车的转让款900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考虑到吕某的转移财产行为,故其应少分,本院认为上述款项由陈某分得50000元、吕某分得40000元为宜。对于吕某主张陈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故应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且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确定这两辆车的转让款90000元由吕某、陈某分别得40000元、5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官依法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作出少分的判决,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孩子生了重病 离婚后轮流抚养
基本案情
2010年,许某与林某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一女许小某。婚生女许小某2013年出现发育退化病症,经多方治疗,至今未查明病因,需定期康复治疗。因夫妻感情不和,许某诉至本院,请求与林某离婚。审理中,林某表示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
在审理中,经翔安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许某与林某双方自愿离婚;许小某由许某与林某轮流抚养,即每周二至周五由原告许某抚养,每周六至周一由被告林某抚养,每周六早上8:30之前林某到许某处接婚生女许小某,每周一19:00之前许某到林某处接婚生女许小某,抚养期间的生活费自各承担,医疗费按实际发票支出为准,许某承担60%,被告林某承担40%。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官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利益的前提下主持调解,促使父母双方达成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支持保障。
案例四
拒做亲子鉴定 仍然推定亲生
基本案情
张某系船员,2004年其与赵某相识,并于2006年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赵某生育一子张小某,张小某出生后主要由赵某照顾。2012年,赵某携张小某至江苏省居住生活,张小某目前在此读书。
审理中,张某否认其与张小某存在亲子关系。赵某申请对张小某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父子关系进行亲子鉴定,翔安法院依法予以委托。此后,翔安法院多次通知张某到厦门市中心血站正道司法鉴定所进行取样,但其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故厦门市中心血站正道司法鉴定所予以退鉴处理。
裁判结果
翔安法院认为,张某虽否认其与张小某的亲子关系,但赵某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中载明张某系张小某之父,且张某在鉴定过程中经多次通知未到场取样,导致亲子鉴定无法进行,故法院依法推定张某与张小某具有亲子关系。张小某出生后主要由赵某照顾,且之后亦长期跟随赵某生活,改变张小某的生活环境可能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赵某主张由其抚养张小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同时,张某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最终,翔安法院判决:赵某与张某的非婚生子张小某由赵某抚养;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张小某的抚养费12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
典型意义
本案中,赵某提供了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张某既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故依照法律规定,法院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