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秦嘉泽律师在某平台与某位网友探讨了一个问题:私生子在父亲去世后,只要婚内生子否认私生子与父亲的血缘关系,就使得法律上很难确认私生子与父亲存在父子、父女关系(因为无法做亲子鉴定),从而私生子就无法继承遗产。对此,秦嘉泽婚姻家事律师团队持否定观点,因为亲子鉴定并不是唯一的确认亲子关系的方式。本文就通过北京市三中院(2019)京03民终14672号案例对此进行解释【本案中,涉案人员并不是私生子,但是有关亲子鉴定的法律问题可以为秦律师前文提到内容予以佐证。】。
徐先生2014年9月死亡,生前与前妻李女士育有一个女儿徐某某,1993年徐先生与李女士离婚,2007年徐先生与王女士在美国婚外生有一女儿王某某,王某某的出生证上只有母亲的名字并没有父亲的名字。2014年5月,徐先生病重期间,在家中立下遗嘱,表示:“我的两套房子全部留给爱女王某某,我的现金、汽车、书、蝶以及一只猫全部留给王某某处理,我爱你们!”遗嘱中还有徐先生的签名以及其他有关日期的内容。2016年徐某某通过公证继承的方式将徐先生名下的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2019年,王某某起诉徐某某,要求将房产重新登记到自己名下。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某否认王某某与自己父亲徐先生有父女关系,同时拒绝与王某某做亲子鉴定。
北京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某某与徐先生有亲子关系。理由有两个部分:第一,本案不适宜进行亲子鉴定,因为本案王某某刚13岁,亲子鉴定可能对其产生人格、认知上的伤害,同时兄弟姐妹之间做亲子鉴定的准确度远不及父母子女,所以在本案中进行亲子鉴定意义并不大,第二,亲子鉴定并不是确认亲子关系的唯一方式,本案中王某某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了证明,徐先生立的遗嘱中称呼王某某为“爱女”,王某某的母亲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自己与徐先生同居期间生下了王某某,以及王某某出生后相关的其他证据,综合后法院认定,王某某与徐先生具有亲子关系,有继承权。
从本案可以看出,法院在认定亲子关系时并不以亲子鉴定为绝对性标准,本身亲子鉴定在《民事诉讼法》中也属于鉴定结果,属于证据的一种,法院并不必然采纳这类型的证据,只是在一般婚姻家事案件中亲子鉴定基本不会被推翻,才似乎有了很高效力。在遗产继承类案件中,现实亲子鉴定已经客观无法实现,那么就要从其他角度综合寻找证据。